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章程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章程
序言
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历史悠久,底蕴绵长,创建于1946年,原名为“河南省立郾城中学”,有高中部和初中部。1949年成立“漯河市立中学”,开设专业班和短师班。1958年秋,增开高中两个班,校名改为漯河市第二中学。1988年7月,学校改为职业高中,更名为漯河市第一职业高中。1997年4 月,恢复漯河市第二中学,成为普通初中。2014年3月,漯河二中东校区(原漯河七中)开始改造。2018年9月,学校改名为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分为东西两个校区。现有28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400多人,教职工105人。
学校自成立以来,就始终不渝地将育人放在首位,不管是“为学生一生发展强基”的办学宗旨,还是“学生成人、成才二者齐头并进”的教育理念,其核心是一脉相承的,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今后的发展,还将继续秉承这种教育理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学校科学化、规范化监督与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秩序,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漯河市第二初级中学;英文表述为Luohe No. 2 Middle school;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泰山路西大街25号(西校区),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366号(东校区)。
第三条 本校由漯河市教育局承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漯河市源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中七年级至九年级适龄学生,招生规模以漯河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指导思想:教育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发扬学校办学传统,不断探索,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大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素质教育,为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和谐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和周全服务,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和发展,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六条 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课程观、人才观、质量观,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努力,以生为本,以人为本,使“为学生一生发展强基”的理念落地生根,把学校建成具有浓厚人文气息,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现代化中学。
第七条 校训:重德、博学、崇真、尚美。校风:团结、勤奋、求真、创新。教风:认真、严谨、敬业、爱生。学风:文明、乐学、合作、实践。
第八条 校标:
校徽:
校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由漯河市人民政府决策创办,由漯河市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漯河市教育局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中共漯河市教育局党组考察任命并备案。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4.招收学生,给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5.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6.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一)校长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2.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3.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4.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5.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它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6.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目标,积极实施漯河二中师生共用教学案,致力于打造“读议展点练”高校快乐课堂,以听评课带教研,以教研促专业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学校特色。
7.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9.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党支部通报学校情况,“三重一大”事项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教代会和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10.勤政廉政,率先垂范。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二)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有任免学校干部的建议权,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共同研究决定聘任中层干部,按照教职工使用管理权限,聘用教职工。
3.奖惩权: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5.招生权: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接收小学毕业生进入本校学习。
(三)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6.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7.加强学校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硬件建设。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9.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10.打造安全校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11.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一)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二)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会议,商量学校重要工程项目建设、重要人事变动、重大事项(教师评先评优、教师职务晋升等)、大额资金支出。
(三)校务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有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决定权。
(四)必要时可以邀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校务扩大会议。会议商量结果,形成校务会议决议,向不同层面公开校务会议公开决定意见。
(五)学校行政办公例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行政办公例会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全体党政负责人、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主要任务为讨论、布置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正常情况下为每周例会。
第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校长行驶职权。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二)党支部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做好师德建设和德育工作。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按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确定,每三年组织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改选。副书记人选必须参加过区级后备干部培训,由选举产生,经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五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一)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3.讨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评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依据。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培养的人选。
5.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三年一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由教代会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人事、宣传、档案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常规、实验、电教、图书等课程与教学管理工作。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日常行为习惯养成、中国梦等德育管理与指导工作。
教科室具体负责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的原则,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学德育大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安全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劳动教育、法制与纪律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等道德教育。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校园文化为背景、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健康人格为目标的德育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强化学生法制意识,使学生形成科学世界观和正确人生观,养成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行为习惯。
学校实行德育的全员化,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推进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注重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主发展能力的主体性德育,努力使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一)通过教学、活动、社会实践等形式,丰富德育内涵,改进教育方式,培养学生道德修养,文明礼仪和行为习惯。
(二)加强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校长室、政教处、团委、年级组、班主任、班级干部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实行德育岗位责任制,制定德育工作检查评估、评比奖惩制度。
(三)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举办家长学校,定期召开家校联合会。积极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
(四)加强德育科研,以课题研究推进德育工作的创新。
(五)做好对美德少年、文明学生、优秀班集体的各类评选表彰。
(六)做好学生奖励与惩罚工作,严肃校纪,做好违纪学生的处分和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义务教育初中课程方案(实验)》、各学科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基本要求建立适应初中新课程改革的课程体系,并建立与新课程体系相适应的教学、科研、课程信息管理、课程与教学评价、课程资源开发及学习管理等规章制度,以保障新课程改革的稳步推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打好基础,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尤其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一)建立健全以校长为领导,教务处和教科室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按照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要求,挖掘课程资源,努力构建具有层次性、多样性、选择性的满足学生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组织教师学习新课程理论、组织原则和实施方法。严格执行学科课程(必修、选修)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相关要求,组织校本课程的开发,组织综合实践课程特别是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实施,指导学生选择和学好课程。
(三)学校教学按照学科设立教研组,教科室指导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教研组应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培尖补差、考试考查、分析反馈等环节的教学管理。教研组下设年级备课组,备课组按照学校相关工作要求,做好本年级学科集体备课等教学工作。
(四)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注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保证学生自我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五)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义务教育初中课程方案》,建立发展性评价体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教务处根据学生发展情况组织命题、阅卷、统计、分析和成绩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政教处、教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为班级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常与学生家长沟通。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班主任的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学籍管理,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学籍核对工作。规范招生、转学、休学、退学、借读等程序。按规定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依照有关课程方案与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艺术、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上好“两课一操”,开展好“一校一品”活动,组织竞赛训练和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开展课外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特长发展和艺术修养,建立文明、和谐的魅力校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心理咨询室、劳技室、图书馆、微机房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务处负责对上述部门的管理。
加强校园网建设,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建立由校长领导,办公室牵头,各处室、各年级和全体教师参与的数字化校园建设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漯河市第二中学网页”的宣传、交流作用。鼓励并支持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网络教育教学,利用网络加强与社会、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及兄弟学校的联系,并引导师生做到文明上网。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教育科研工作,制定《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条例》,支持鼓励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加大对教科研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力度。学校要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课题,参与课题研究。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239.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全额拨款)。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漯河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